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083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601号九龙商业中心9号楼313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月29日,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