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57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579116386,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9116386T,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手机号码:139184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601号九龙商业中心9号楼313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性别:男,国家:中国,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1年7月15日,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2年11月发出(2022)沪0114财保5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84,185.59元银行存款、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2023年1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书面请求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84,185.59元银行存款、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账户、账号、不动产登记簿信息、股权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