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57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579116386,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9116386T,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手机号码:139184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601号九龙商业中心9号楼313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性别:男,国家:中国,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1年7月15日,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2年11月发出(2022)沪0114财保5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84,185.59元银行存款、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2023年1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书面请求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84,185.59元银行存款、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账户、账号、不动产登记簿信息、股权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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