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5财保51号
申请人:***,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冰冰,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倪桄,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申请人:福州樟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4号楼3层01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XU97F6H。
法定代表人:倪煜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1#写字楼26层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0001U0WX2。
负责人:刘茂芳。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倪桄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541556.15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倪桄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合计1541556.1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世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海燕
书 记 员 黄 丹
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