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执8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锋路招联井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928093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521民初98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0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款项252176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17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761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案受理后,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邮寄财产调查表进行传统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慧佳
执行员  王晓鸿
执行员  庄彦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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