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香港九龙。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井山路90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井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928093X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海清,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王海清民间借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涉外裁30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涉外裁3081号裁决书一案,指定给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潘继红
审判员 陈志煌
审判员 陈建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