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7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83137649W。
法定代表人:陈志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木,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招联井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928093X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109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1元,用于缴纳本案的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但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闽CE××××(北京现代牌)的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闽CmXX**(扬子牌)、闽CW××××(骐达牌)的车辆,上述车辆本案均已查封,但因车辆的具体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以交付拍卖;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吕晓辉
审 判 员 黄艳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炳鑫
书 记 员 陈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