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合顺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泉州合顺塑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合顺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