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0281执303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8)浙0281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归还借款1666739.26元及其他约定逾期利息等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