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工程勘察院

福建省泉州工程勘察院与泉州盈泰特种油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5民初3576号
原告:福建省泉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地质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01449W。
法定代表人:***,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展,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盈泰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2XQPNPI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泉州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泉州盈泰特种油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州工程勘察院以另行主*权利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工程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