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26执150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地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湖前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泉州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泉州名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526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10091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