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2873号
原告:泰州市金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249301XB,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道双登科工园。
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4014457298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道中心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顾文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越、袁月,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金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金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丹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