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金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金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4民初7406号
原告:泰州市金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249301XB,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双登科工园。
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4014457298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中心街***号。
法定代表人:顾文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州市金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金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