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金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与泰州市金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04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445729-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泰州市金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蒋伟。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执行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与泰州市金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