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上海富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16237号
原告:***,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富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高静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