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天合光能(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1民初853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合光能(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合光能(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合光能(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文杰
书记员  王玮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