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11执2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电腾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1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以货款225859.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336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郑州经济开发区××路××号××号楼××层××号不动产【不动产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浙江电腾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20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顾金奇
书记员 胡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