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执48号
本院作出的(2019)豫10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方孔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方孔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561365.66元及利息(按生效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王立珂
书记员 王津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