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江昊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松松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28882号 原告:李淑霞,女,194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华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璟。 被告: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鑫海远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20号楼首层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锦江昊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立交桥东南侧营业楼(***汽车城)南侧主楼2**、3**。 法定代表人: ***。 被告:北京松松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淑霞、**诉被告华能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海远拆迁有限公司、北京锦江昊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松松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淑霞、**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计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淑霞、**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贾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万人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