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28882号
原告:李淑霞,女,194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华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璟。
被告: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鑫海远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20号楼首层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锦江昊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立交桥东南侧营业楼(***汽车城)南侧主楼2**、3**。
法定代表人: ***。
被告:北京松松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淑霞、**诉被告华能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海远拆迁有限公司、北京锦江昊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松松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淑霞、**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计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淑霞、**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贾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万人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