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802行初122号
原告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10461N,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建筑馆。
法定代表人庄惟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林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超君,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西安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燕,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礼成,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东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主任。
原告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诉讼中,原告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胡笑跃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