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91民初539号 原告: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建筑馆。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新区联创智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设计院)与被告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华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华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建公司向清华设计院支付设计费用2352000元,利息310219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以2352000元为基数,利率:4.75%和LPR)及至上述款项全部结清时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全部由瑞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清华设计院与瑞建公司签订了《甘肃兰州***湿地公园公共建筑(一标段)设计工程》(以下简称一标段合同)、《甘肃兰州***湿地公园公共建筑(二标段)设计工程》(以下简称二标段合同)、《甘肃兰州***湿地公园文化项目》(以下简称文化项目合同),其中一标段合同设计费200.8万元,二标段合同设计费135万元,文化项目合同设计费880万元,三份合同设计费合计1215.8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瑞建公司原因导致合同项下部分项目无法全面实施,设计工作中断,各分项目进度不一。2017年12月1日,双方作出《关于甘肃兰州***国家湿地公园相关设计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会议纪要》,达成如下共识:1.一标段合同金额200.8万元,已支付设计费80.32万元,对应标段设计成果已提交,其余部分项目在此阶段或转至文化项目合同中继续履行;2.二标段合同执行情况正常,截止2017年12月剩余尾款6.75万元未支付;3.根据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批复,同意瑞建公司支付226万元设计费;4.对于清华设计院已完成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相应费用未予结算的,瑞建公司对其成果予以确认,承诺将这些成果作为项目资料向其他公司或者政府机构移交,未结算费用待项目移交时予以明确。会议纪要形成后,清华设计院多次与瑞建公司沟通,期望对方尽快支付设计费,但瑞建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清华设计院得知设计费中的2352000元已被兰州新区审计局以结算审核报告的形式予以确认,但瑞建公司仍拒绝支付上述费用,遂将该笔费用诉至法院,剩余设计费清华设计院将另案起诉。 瑞建公司辩称,1.瑞建公司与清华设计院就兰州***湿地公园项目中的公共服务项目及文化项目分别签订了设计合同,两项目的规模、工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不相同,且两个项目也是分别进行审计,由此可见,清华设计院诉请的费用分属不同项目,形成的债权及法律关系也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在同一诉讼案中解决,请求驳回清华设计院的起诉。2.依据二标段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剩余的设计费6.75万元,但根据审计报告,该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故二标段合同所涉6.75万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文化项目合同的设计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无重大设计、地勘问题,经政府审计后支付。但该工程2016年2月29日开工,2017年3月9日叫停,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审计结果也未确定,项目所涉设计费的付款条件亦未成就,故请求驳回清华设计院的诉讼请求。3.双方并未就设计费约定利息,故清华设计院诉请的利息部分缺乏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7月17日,瑞建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清华设计院作为设计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RJHY-2014-005),项目名称为甘肃兰州***国家湿地公园公共建筑(一标段)设计,设计内容为公园内敦煌盛唐文化展示馆、***、***船等三座仿古建筑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2008000元。……本合同的最终设计费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第七条支付方式约定:7.1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401600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7.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认可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的20%,计401600元;7.3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认可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的50%,计1004000元;7.4设计人参加本项目竣工验收后三日内,支付剩余合同费用。合同第八条约定:……8.1.5……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2014年8月,瑞建公司与清华设计院再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H2014-099),项目名称为甘肃兰州***国家湿地公园公共建筑(二标段)设计,设计内容为公园内科普宣教及管理中心、1#游客服务中心、2#游客服务中心、小卖问询(1#、2#、3#)、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卫生间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1350000元。……本合同的最终设计费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第七条支付方式约定第五次付费6.7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合同第八条约定:……8.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2016年3月,瑞建公司(发包人)与清华设计院(设计人一)、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设计人二)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H2016-015),工程名称为甘肃兰州***国家湿地公园文化项目,合同约定设计人一负责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文化项目规划;各建筑物、构筑物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室内精装修设计及后续服务,设计深度符合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后续服务。设计人二负责本项目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岩土勘察(初勘、祥勘)工作,按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及相关规范进行提供完整准确的岩土勘察报告。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1.2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6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按时支付费用。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设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的时间和金额。该合同附件5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约定:设计费总额为9336000元;……本合同的设计费为9336000元,其中可研编制费50万元整;岩土勘察费为536000元;设计费为8300000元。 案涉三份合同签订后,清华设计院开始履行合同。2017年3月,案涉工程被叫停。2018年9月17日,案涉全部项目被移交给兰州新区市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日,瑞建公司与清华设计院就案涉一标段、二标段、文化项目工程执行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形成了《关于甘肃兰州***国家湿地公园相关设计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会议纪要》,载明:“1.一标段合同金额为200.8万元,已支付设计费用80.32万元,对应阶段的设计成果已提交,其中***船和敦煌盛唐文化展示馆项目至此设计阶段终止设计,***后续设计工作转至文化项目合同中继续履行。2.二标段合同金额135万元,目前执行情况正常,截至2017年12月,仅剩余合同尾款6.75万元未支付,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清华设计院按瑞建公司指示陆续开展了1#、2#游客服务中心室外景观绿化设计。1#、2#游客服务中心建筑夜景亮化设计、湿地公园总体弱电智能化设计,此部分工作已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并已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提交相应成果。3.文化项目合同金额为933.6万元,涉及清华设计院的合同金额88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各项工作执行进度如下表所示(略),应付设计费为396.48万元,已开44万元设计费发票。根据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批复,同意瑞建公司支付文化项目规划编制费用70万元、可研编制费用50万元、***项目90%进度款计198万元、唐代驿站20%进度款16万元共计334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08万元,尚应支付226万元。经双方商议沟通,一致同意:瑞建公司尽快启动付款流程,支付226万元设计费;对于清华设计院已完成工作并提交相应成果、但相应费用未予结算的,瑞建公司对其成果予以确认,将这些成果作为项目资料向其他公司或政府机构移交,未结费用待项目移交时予以明确。” 2021年4月,兰州新区审计局委托甘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就案涉工程进行审计,并形成了《兰州新区审计局甘肃兰州***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已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公园项目已完工程审计报告)、《兰州新区审计局甘肃兰州***国家湿地公园文化项目(***)已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文化项目已完工程审计报告)。公园项目已完工程审计报告中载明案涉二标段设计费尚余67500元未付。文化项目已完工程审计报告中载明:案涉一标段合同约定设计费200.8万元,实际结算80.32万元,差异原因为工程中途叫停、未完工;案涉文化项目合同约定可研费、勘查设计费为933.60万元,实际结算金额为350.89万元,差异原因为工程中途叫停、未完工。该审计报告在其他说明事项-应付账款事项中载明:截止2018年10月31日兰州新区湿地公园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资料反映的应付账款10206030.68元,其中欠付清华设计院的设计费有两笔:340000元、1944500元。 庭审中,双方对如下事实无争议:1.案涉一标段合同虽未履行完毕,但双方已经结算并给付完毕;2.案涉二标段合同尚余67500元设计费未付,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三份、《会议纪要》、《审计报告》两份、付款凭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瑞建公司与清华设计院签订的案涉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遵照履行。案涉三份合同虽然设计内容不同,但均为设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主体均为瑞建公司与清华设计院,故清华设计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二标段合同剩余设计费67500元是否满足付款条件,是否应予支付;2.案涉文化项目设计费用为多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3.清华设计院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瑞建公司辩称,案涉二标段合同约定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支付剩余设计费的条件尚不成就。经查,该工程已于2018年移交给案外人,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在此情况下清华设计院要求瑞建公司支付剩余的设计费67500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瑞建公司辩称案涉文化项目的全部已完设计费已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金额为2284500元,对此清华设计院不予认可,认为审计报告确认的仅是部分设计费,双方之间形成的《会议纪要》可以予以佐证。从双方签订的案涉文化项目合同看,双方并未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同时根据双方签订文化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14.1.2约定: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设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在该项目被叫停后,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形成了会议纪要,从该会议纪要内容看,双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了一致:1.截至2017年12月,瑞建公司还应向清华设计院支付的文化项目设计费为226万元;2.确认清华设计院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尚有部分未进行结算。结合会议纪要及审计报告的内容,可以确定审计报告中确定的应付设计费用仅系已完成设计中的部分费用,金额应以双方在会议纪要中确定的226万元为准,故对于瑞建公司提出的文化项目全部已完成的设计费为2284500元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此部分设计费用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经查,该工程已于2018年移交给案外人,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在此情况下清华设计院要求瑞建公司支付该部分设计费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清华设计院要求瑞建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瑞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一是从双方签订的案涉设计合同看,二标段合同虽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67500元设计费支付的时间为竣工验收之后,该工程因被叫停至今未竣工验收。而文化项目合同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和利息。在案涉工程停工后形成的会议纪要中亦未明确已确认款项的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清华设计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瑞建公司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本院酌情认定利息自立案时,即2022年3月30日起,以232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清华设计院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327500元及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上述设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32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049元,由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