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建筑馆,组织机构代码1020104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富华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2号楼五层016室,组织机构代码089691310。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101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292312.46元,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103.33元,扣除执行费411.55元,应发还申请执行人33691.78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其他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不动产,无可供执行机动车,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京仲裁字第101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姜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