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建筑馆。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29号3幢5层5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北京**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常润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3)京0108民初19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76927.14元的财产。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结,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76927.1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