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唐山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民终4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北区西山道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0129688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南春路1号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5482755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内设计中心楼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1046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3)冀02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7月31日给上诉人唐山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苗会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