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利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隆执字第1142号
申请执行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顺诚大厦25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再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28.63637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再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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