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爱中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承立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爱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顺城大厦25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爱中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4)鹰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爱中又以双方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结案为由,于2014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爱中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爱中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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