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博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民初698号
原告: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华峰酒店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80807373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斯淇,河北冀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博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顺诚大厦底商1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51893626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博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昶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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