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催字第2518

申请人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院1212B-14室。

法定代表人于广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萌,女,19911013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1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327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据号码xxx;金额三万元;申请人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铜仁供电局;出票日期二○一三年六月五日;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董林明
代理审判员    孙明娟
代理审判员    张保亮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