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催字第2518号
申请人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院12层12B-14室。
法定代表人于广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萌,女,1991年10月13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据号码xxx;金额三万元;申请人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铜仁供电局;出票日期二○一三年六月五日;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朝昭恒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林明
代理审判员  孙明娟
代理审判员  张保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