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陕0122民初1640号
原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XX镇XX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道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中医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院长。
原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医医学院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2019年5月17日,原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以其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红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聂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