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与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法律关系。***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与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20%、80%责任比例并不不妥。关于***上诉称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一节,因***为居民户口类别,而且其并不以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伤残赔偿金应当依法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8440*0.3*18=153576元,按照80%比例计算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伤残赔偿金为122860.8元,***上诉请求超出该数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之上诉请求部分可以成立,一审判决应予部分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