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裕鑫装饰材料加工厂与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3183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裕鑫装饰材料加工厂。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经营者:张裕明,男,197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代理人闫玲娣、刘卓,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力,男,199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裕鑫装饰材料加工厂诉被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裕鑫装饰材料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薛兵兵
二0二一年 三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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