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咸新区裕盛塬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407-1号
原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裕盛塬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政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彬,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裕盛塬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晓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