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0721号
原告:佛山市凯源精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裕成中路东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3796207XD。
法定代表人:罗曙东。
被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新港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66868609X9。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
原告佛山市凯源精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文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21年11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凯源精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3.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凯源精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