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22执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农民,系***之子。
被执行人: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杜陵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秦港木业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长安支行开设有基本账户,2018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2018年1月17日被执行人主动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账户予以解冻。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全部的实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12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2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