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8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浩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利,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浩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0日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5)第361号仲裁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于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