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浩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保定市浩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8执28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浩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路付2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江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浩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中,双方于2018年5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8执2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铁良
审判员  周东新
审判员  陈兆杭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