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8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开发区金光大道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61408524J。
法定代表人:李保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金光东街南弥河西侧(卡诺岛会所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22352249。
法定代表人:王西真,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38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撤诉,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效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