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天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3民初1213号
原告:兰州天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39号89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9号1单元2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天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先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兰州天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天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天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天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441元,退回原告兰州天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贠迎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