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云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6523号
原告: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汇智中路169号金导园一期工业厂房A区5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5005508W。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
委托代理人:黄兴国,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云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1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87433012U。
法定代表人:张琼。
原告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云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899元,由原告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金城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