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麓谷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民初9534号
原告: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汇智中路169号金导园一期工业厂房A区5栋6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榜,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麓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湖路39号央谷金苑A座12楼12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萍,女,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川公司”)诉被告湖南麓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谷置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榜,被告麓谷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导致原告房屋后期修复费用20万元(暂计),具体修复费用以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为准;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损失8万元(暂计)。具体损失费用以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为准;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购买长沙高新区××路××号××工业园××栋××楼(面积:2037.82㎡)用作公司的生产经营。2018年,因被告在原告所在楼栋(西边)附近又新扩建厂房,在地基上打桩时产生强大的震动,从而导致原告楼栋地面开裂,厂房主体承重梁与板墙之间产生裂缝,并直接导致原告厂房四个方向的内、外墙面撕裂,其中,外墙裂缝宽达10余厘米,肉眼清晰可见;内墙多处开裂,电梯门前天花板较大面积的墙面起壳掉落。经原告与被告公司分管领导沟通后,园区物业于2018年7月-8月安排施工方来原告公司进行内墙修补,而在2019年、2020年梅雨季节过后,因外墙开裂、渗水导致原告厂房四面内墙多处起泡、发霉,外挑墙池积水、渗水导致内墙装修的踢脚线霉烂,同时,经修复过的内墙仍继续出现开裂情况,开裂位置与2018年原裂缝是相同处。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修复事宜,均未果。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特将本案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麓谷置业辩称:关于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书,被告之前已经提交了书面的异议,该鉴定意见结论分析不清,未对打桩对房屋受损的影响力、损失的形成时间,以及各损失的形成成因进行具体分析,故被告对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另对修复费用的鉴定意见书,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原告立川公司从被告麓谷置业处购得坐落于长沙高新区××路××号××工业园××栋××楼房屋(以下简称“A5栋6楼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筑面积为2037.82㎡。2018年,麓谷置业在A5栋周边新建A9-A11栋厂房,后A5栋房屋出现多处墙体开裂。
2018年7月10日,A5栋业主方立川公司、汇进鑫公司、君宏隆公司等与麓谷置业就A5栋墙体开裂处理召开协调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纪要主要内容为“双方就金导园六期开发建设过程中打桩引发A5栋墙体开裂等问题,组织召开第三次协调会。针对A5栋业主方提出的三点诉求,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下列共识:1、整改:对于已经出现开裂的墙体建设方即日起进行整改,与业主方商量确定具体的进场时间,业主方配合整改。2、调整施工方案:离A5栋最近的A10号栋由液压锤调整为长螺旋桩;9号栋7轴以东调整为螺旋桩。未调整部分按照原来设计方案执行,若原方案在其他地方使用的液压锤还影响到A5栋楼的安全,则其技术方案即需更改、施工急需停止。3、业主的损失赔偿:建设方充分认同并理解业主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诉求,双方同意选择界定损失的合理途径:并接受执行双方最终界定的结果。”后因双方就A5栋损失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成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A5栋6楼房屋受损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12月6日出具《A5栋6楼厂房开裂受损因果关系及修复方案等事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该受检厂房所属建筑上部目前出现的外墙最大垂直度相对偏差(包括施工误差和外装修的影响)为0.96‰,小于4.0‰,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关于局部倾斜限值要求。2、对受检厂房所属建筑地基不均匀相对高差进行检测,该建筑未发现具有明显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的结构整体偏位、墙体裂缝,现状载荷下地基基础没有发生明显的不均匀沉降现象。3、从房屋上部结构的反应来看,其结构构件及非结构构件目前主要存在如下典型破损状况:室内部分墙面局部有斜裂缝、水平、竖向裂缝;部分墙/板连接处有连接开裂;门窗洞口附近处的水平、竖向及斜向裂缝;墙体/柱构件连接部位开裂;局部墙体和顶板渗漏等现象。4、周边后建厂房基础施工过程中,机械作业成桩时等产生的施工振动可会对该厂房上部围护结构(如充填墙或轻质隔墙)砌体(板材)间的连接性产生一定程度影响,并引起厂房围护结构出现开裂破损现象,且相对上部结构顶部自由端张拉、错动裂缝明显,这是产生该厂房裂缝破损现状的主要原因(即周边后建厂房桩基基础施工作业与该厂房围护结构裂缝破损现状产生与扩展具有程度因果关联性)。另一方面,该厂房采用充填墙/轻质隔墙对室内外空间进行分隔,这类房屋结构对邻近施工行为等反应较敏感以及受温度应力、材料收缩变形影响,于构件结合部位及构件相对薄弱位置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在墙面构件尤其是门窗洞口等应力较为集中部位附近产生裂缝。因此,在该厂房周边后建厂房基础施工作业影响下,可会使该厂房结构在墙体及构件结合部位、构件相对薄弱位置产生一些裂缝及破损和导致原有裂缝扩展或延伸。以上裂缝、破损的出现和扩展尚未达到降低该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等级的程度,但可会对耐久性、使用功能等造成影响,需采取相应加固和维护修缮措施,使其恢复到原来的水平。5、该厂房围护结构、分隔墙体开裂明显,局部楼板存在渗漏现象,故应尽快采取相应的修缮、加固措施。加固修复方案建议如下:对厂房墙体裂缝破损部位采用砂浆钢筋(丝)网加固修复;对墙体局部裂缝注结构胶灌缝、采用挂网修补、刮瓷填缝;墙与墙、墙与板界面裂缝采用刮瓷填缝处理:楼板/墙体渗漏修复等。原告为上述鉴定预付鉴定费26000元。
基于此,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正茂日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A5栋6楼房屋受损修复所需费用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2年4月20日出具《A5栋6楼厂房受损修复所需费用鉴定意见书》,鉴定工程造价为175202.33元。原告为此预付鉴定费36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会议纪要》《A5栋6楼厂房开裂受损因果关系及修复方案等事项鉴定意见书》《A5栋6楼厂房受损修复所需费用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A5栋6楼房屋受损的损失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据此。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麓谷置业作为A9-A11栋厂房的建设方,对相邻地块的房屋负有保障其不因建设行为受损的义务;其次,经鉴定认定,周边后建厂房桩基基础施工作业与A5栋6楼房屋围护结构裂缝破损现状产生与扩展具有程度因果关联性;第三,麓谷置业在《会议纪要》中已明确“建设方充分认同并理解业主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诉求,双方同意选择界定损失的合理途径:并接受执行双方最终界定的结果”;第四,本案两份《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被告对此所提出的相关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第五,麓谷置业与其所称的施工方系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发、承包方,对外,其均应为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行为致害责任的承担属于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内部责任分配问题,不应影响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对其辩称麓谷置业不是侵权主体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立川水电诉请麓谷置业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认定的修复费用标准,麓谷置业应向立川水电赔偿修复费用175202.33元。立川水电诉请麓谷置业赔偿的其他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麓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赔付175202.33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0元,鉴定费29600元,合计32350元,由原告长沙市立川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湖南麓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余庆
书 记 员  刘 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