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4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208号名城国际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玉皇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大仲字第160号裁决书,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此案由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大仲字第160号裁决由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