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5918号
原告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珊
书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