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2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远东永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0631050E。
法定代表人:张生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舒,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吴桥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26019536T。
法定代表人:王枭,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远东永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3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民申2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2021年10月22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民再21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2民终1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叶辉
审判员 刘文帅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