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8145号
原告: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吴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辉,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曲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龑,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敏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