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汤原县丰源汇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828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县丰源汇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香兰农场一大队监舍。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丰源汇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计忱
代理审判员孙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