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828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县丰源汇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香兰农场一大队监舍。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丰源汇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计忱
代理审判员孙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