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21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578080430W。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小南屯。
法定代表人:许玉学,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森,男,系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同泰油脂集团东盛油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1766031070B。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集贤镇同意村。
法定代表人:王亮,男,1982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8206051313,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同泰油脂集团东盛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521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