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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海捷同欣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海捷同欣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民初6065号
原告山西海捷同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30号青龙电脑城D区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
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练营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海捷同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海捷同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以希望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海捷同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305元,由原告山西海捷同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亚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