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6176号
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华南小区4号。
法定代表人:刘延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女,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吉林市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船营总部大厦9楼07-09室。
法定代表人:周淑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峰,吉林弘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林,男,该公司工程师。
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