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4572号
原告:吉林市恒大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沙河子村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市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淑贤。
原告吉林市恒大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恒大线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恒大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恒大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9.00元,由原告吉林市恒大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