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民初910号
原告:吉林市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周淑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原告吉林市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